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综合类)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来源:上海宏康医院 发布时间:2020-06-29 浏览次数:12467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沪人社医发[2016]7号
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综合类)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根据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医保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市诊查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6] 2号),现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标准通知如下:
一、诊查费
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按规定执行,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见附件1 )。
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床位费
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按C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支付,超出C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见附件2)。
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住A等病房,超出C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住B等病房,超出C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个人不自负。
护理医院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按4人间收费标准支付,超出4人间收费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见附件2)。
三、医保不予支付的项目
体检费(110500001a、110500001b、110500001c )、救护车使用费(110600001a )、救护车等车费(110600001b )、会诊费(11100001a、 11100001b)、新生儿特殊护理(120100008)、出诊费(130700001)、尸体料理(140100001)和尸体存放(140100003)不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其他
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改试点医院的有关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低于附件所列标准的,按附件标准执行。
以上规定自2016年2月23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门急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
2.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附件1
门急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
附件2
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
抄送: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市医保事业管理中心,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服务中心,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印发